弥补亏损项目的填报

主表第22行~第25行是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部分,该部分内容的主要变化,是增加了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部分。
  1、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
  主表第22行为“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”栏。根据国税函〔2008〕1081号文件修改后的填表说明,此行填报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,但可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如何确定,此文件并未明确。
  2、纳税调整后所得
    主表第23行“纳税调整后所得”填报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。金额等于本表第13+14-15+22行。即调整后的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与境外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额之和。当本行为负数时,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(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);如为正数时,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。
  经过计算,此行为正时,说明本年度有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,这时可进行下一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计算。否则停止计算。
  3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
    主表第24行“弥补以前年度亏损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。此行金额来源于附表四《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》第6行第10列。
  附表四第10列第1至5行“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”,应根据主表第23行数据,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,1~5行累计数不得大于主表23行。具体计算可根据附表四进行。
  4、应纳税所得额
    主表第25行“应纳税所得额”金额等于本表第23~24行。本行不得为负数。本表第23行计算的结果为负数,本行金额填零。因为如果23行为负,则23行为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,无需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,应纳税所得额就为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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